省质量管理学会承担2023年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能力验证项目(酱油中氨基酸态氮、铅(以Pb计)的测定)

发布时间:2023-06-27 16:46|栏目: 学会动态 |浏览次数:

为规范检验检测市场、提升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在社会重点关注的部分检验检测领域组织开展2023年省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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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3年省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文件要求,云南省质量管理学会作为“酱油中氨基酸态氮、铅(以Pb计)的测定”项目的承担单位,将全面负责项目的方案设计、组织实施及结果评价等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image.png

一、能力验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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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加单位

凡是取得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资质认定(CMA)证书中包含相关项目(参数)检验检测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参加本次能力验证。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当向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说明并报送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


三、能力验证费用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资质认定(CMA)证书且具备相关项目(参数)检测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由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


四、报名方式

下载填写 “附件1 2023年云南省酱油中氨基酸态氮、铅(以Pb计)测定能力验证报名回执”,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质材料发送至学会邮箱yniqm2016@126.com,同时添加下图报名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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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老师 19988466831、 0871-67165430


五、能力验证结果运用和处理

(一)参加本次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在取得能力验证满意结果证书两年内,如接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或现场核查,可简化该项目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内容。

(二)对无故不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将在能力验证结果通知中公布机构名单,并列入下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

(三)对本次能力验证中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考核除外),应在收到能力验证结果通知后的一个月内,认真查找原因,采取自行测量审核等措施进行整改,整改报告以书面形式提交能力验证承担单位审查,并经市场监管部门确认后,检验检测机构方可重新开展相关项目检测;整改期间或者整改后技术能力仍不能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将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下载:

附件1 2023年云南省酱油中氨基酸态氮、铅(以Pb计)测定能力验证报名回执 .docx

附件2 未能检测情况说明(酱油)(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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